年5月26日,原告张某花怀孕22周行产检,被告工作人员告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。年10月21日产下婴儿,年8月8日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、先天性心脏病(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)、重度肺动脉高压,经过两年治疗,于年4月14日因呼吸衰竭,抢救无效死亡。
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,应当按照原告在庭审中的举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。我方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进行逐项答辩,医疗费是治疗患方自身的原发性疾病花费的,并非由被告造成的;伙食补助费,患儿出生后不会正常饮食,不能实际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;
住院护理费,我方认为0到3岁之间的幼儿是需要完全护理的,不会因为我方的诊疗行为加重,与我方侵权行为无关;营养费,原告若能提供营养费的相关票据,我方认可;交通费由原告庭审证据举证后,我方认可;丧葬费我方不应该承担。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,我方认为不超过元。
医疗事故鉴定我方是四级医疗事故,承担次要责任,患儿的不当出生,存活时间较短,主要责任不在我方,原告主张我方承担50%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原告张某花产前去往被告x医院进行产前超声三级系统筛查和胎儿超声心动检查,应当向父母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。诚然,即便医疗机构发现胎儿患有重大缺陷或者疾病,并向父母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,父母也并不当然会选择终止妊娠。
但理性的父母大多都会选择终止妊娠。由于被告漏诊诊疗行为,违反了法定义务及产前诊断的规范要求,使得两原告生育健康婴儿的愿望无法实现。
但是因被告诊疗行为违规,造成医疗事故,致使两原告丧失了发现胎儿异常和及时终止妊娠的机会,侵犯了两原告的知情选择权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由于患者孙某鸣先天疾病,生活需要特殊照顾,需要他人特殊护理,给两原告日后抚养孩子增加了艰辛与困难。
结合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(医方承担次要责任)对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的划分、被告x医院在对原告张某花产前检查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程度、以及患者孙某鸣所患病症为先天性原因等综合因素考虑,本院认定被告x医院对原告造成损失承担30%的比例责任。
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法院判决,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强、张某花合计,.90元。
司法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