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癜风最好的专科医院 http://pf.39.net/bdfyy/bjzkbdfyy/一、基本案情
原告于年10月8日因“发现心脏杂音5月”入住被告x医院处,行相关检查,于年10月17日行“室间隔缺损修补术+房间隔缺损修补术+PDA结扎术”。年12月20日,原告出院,出院诊断为:
先天性心脏病,房间隔缺损,室间隔缺损,肺动脉高压,缺血缺氧性脑损伤?癫痫,脑积水。原告实际住院73天。当日,原告入x医院住院治疗。入院诊断:癫痫,先天性心脏病术后,予以对症支持治疗,于年1月9日出院。
二、患方观点
本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,明确了被告伪造篡改病历的事实。被告存在一系列过错,直接导致原告脑瘫、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损害后果。我们根据其伪造篡改病历的事实和x司法鉴定所根据伪造病历认定同等责任的意见,医院承担70%的责任。
三、医方观点
我院诊疗行为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,无过错。首先要明确,医院诊疗行为时,应非结果主义,不能以治疗结果未达医院存在过错。病历并不存在无中生有、虚构事实等篡改、伪造情形。
四、鉴定意见
医方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侯某1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。被鉴定人侯某1的伤残等级属一级。
五、关于病历
在被告的电子病历系统中发现与原告(ID:)相关的术前讨论、手术记录、病程记录共83个。电子病历于年1月27日00:10:01归档之后,未发现病历修改痕迹。
相关电子病历记录的记录人、病历生成时间、生成后的改动情况详见附件一。根据附件一,原告相关电子病历中部分记录存在如下情况:1.病历输入时间早于病程记录时间;2.病历输入时间晚于病程记录时间;3.病历输入后又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。
原告主张被告的病历明显存在篡改、伪造和虚假记录的情况,不应作为检材进行鉴定,应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。被告主张即使存在时间不一致的情况,也不属于改造和篡改。即使认定病历有伪造和篡改,也不能直接认定患者有损害。
六、医疗过错分析
(二)关于医疗过错:1.病历书写不规范;2.告知不充分;3.术前未见医方请呼吸科、感染科等相关科室会诊;4.对患儿病情变化重视不足;5.延误抢救时间,抢救不到位;6.未及时请会诊、完善检查,处理抽搐症状,存在不足。
七、庭审意见
综上,本院结合鉴定意见书、原被告当庭陈述、被告书写及录入病历不规范等情形确定由被告按照50%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。
八、法院判决
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,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侯某1医疗费.38元、护理费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交通费元、营养费元、残疾赔偿金元、残疾辅助器具费元、病历复印费24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元;合计.38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#医疗事故#。